中新網9月28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黃先生夫婦跟團旅游,由于旅行人數太多,原定的返程班機機票售罄,旅行社只好購買了提前5小時起飛的另一航班機票安排乘客返回,原定在這段時間內游覽的景點也只得取消。游客們大為不滿,認為旅行社組織不利導致了自己的損失,因此在機場拒絕登機,要求坐原定班次或下一班次回程,一直“冷戰(zhàn)”了幾個小時。最終,旅行社反倒要求游客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yè)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表示,游客無權就造成擴大的損失索賠,而游客動輒索要高額賠償費也很難行得通。
邱律師表示,旅行社沒有安排好行程,導致行期提前,部分旅游項目被迫取消。旅行社已經構成違約行為,游客可以依據合同,按照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旅行社提出補救措施之后,游客們采取過激行動,拒絕登機,中斷行程引起的團隊滯留問題,屬于游客人為擴大的糾紛和損失。
邱律師說,有時因為旅行社漏掉了一兩個景點,游客就要求雙倍返還景點的門票費用,同時賠償數千元的精神損失費。對此,應作不同情況的區(qū)分,一是如果旅行社為招攬游客采取欺詐手段,一開始就沒有安排這些景點的參觀,游客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相應賠償;二是如果并不存在欺詐行為,而是因為在行程安排上沒有安排好,漏掉某個景點,此時旅行社應當向游客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標準可參照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如果旅行社與游客有特別約定違約責任的,應依其約定。而該標準基本上都是退還縮水項目的相應價款,并按一定比例賠償違約金,沒有規(guī)定精神賠償項目。
另外,邱律師提醒,旅行社收費發(fā)票、景點門票、旅游途中購物發(fā)票等憑證是消費維權的必要證據,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好,尤其對旅行社中途擅自更改項目所產生的費用,更要索取發(fā)票,以便為發(fā)生糾紛時投訴舉報提供證據。同行者的聯系電話也盡量留下以方便作證。旅游行程中發(fā)生的服務質量糾紛,可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及有關約定及時進行交涉和協商。如協商不成,在黃金周期間可向各級假日辦投訴,也可在回到報名地后向當地旅游質監(jiān)部門投訴,投訴時效為90天。(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