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李煦燕稱,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約定,連帶責任一般指的是并行的連帶責任”。因此,《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所稱的連帶責任為并行連帶責任。
然而在實際中,廣東省消委會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根據以往的投訴來看,受損害的消費者通常第一起訴或者投訴的是廠家和經銷商,當在起訴廠家獲勝時,有極少數的消費者才會想到起訴代言人。但法律專家認為,明星支付能力比較強,新法規(guī)出來后,問題食品的受害者與代言人打官司的情況或會抬頭。
新法雖有規(guī)定執(zhí)行還有不少問題
此前幾周,演員張國立因代言某營養(yǎng)液被消費者狀告涉嫌虛假宣傳,身陷“代言門”。早前,消費者王先生表示服用這種營養(yǎng)液后,并未感受到該產品宣傳的富含18種氨基酸的營養(yǎng)功效,并將該產品生產商、銷售商和代言人張國立告上法庭。日前,原告消費者王先生在收到國家出具的權威報告后已向法院提出撤訴。據悉撤訴的原因是,在被起訴后企業(yè)隨即把產品送到了國家檢驗機構,“在2009年8月6日出示的檢測報告中都表明確含18種氨基酸,屬合格產品”。張國立化險為夷安全渡過這場代言風波。
眾所期待的第一例與代言人官司就這樣不了了之。這也間接證明了與代言人官司并不好打的現(xiàn)實。多位法律人士和行業(yè)人士都稱,《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雖然對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做了非常嚴格具體的規(guī)定,但這一條文如何執(zhí)行到位仍然令人擔憂。
陳北元說,條文中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但何為虛假廣告?我國《廣告法》中并沒有作出明確界定。這給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造成了困難。當消費者提起訴訟要求代言食品廣告的明星承擔連帶責任時,就存在著如何認定廣告虛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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