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與某裝修公司簽訂房屋裝修合同。驗收時,趙先生發(fā)現(xiàn)實際使用的部分裝修材料與合同規(guī)定使用的材料不相符,廚房的裝修質量粗糙。于是,趙先生起訴至房山法院,要求裝修公司賠償損失。
庭審中,裝修公司辯稱,該裝修工程已經轉給另一家裝修公司,裝修質量問題也應找新裝修公司承擔。
最終,房山法院判決原裝修公司賠償趙先生的損失。
法官說法
趙先生與原裝修公司簽訂的是房地產裝修承攬合同。
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趙先生是基于對該裝修公司技術條件、施工能力和信譽的信任,才與其訂立合同。該裝修公司未與趙先生協(xié)商,私自讓另一家裝修公司進行裝修的行為,屬于擅自轉讓承攬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所以趙先生的損失應由該裝修公司賠償。(谷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