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引發(fā)隱私權糾紛:維權為何反成侵權?|國是說法
文/趙斌 陳胡勇
近日,媒體報道廣西藤縣法院審理的一起第三者起訴原配的案件引發(fā)社會關注。2023年,妻子黎茜因發(fā)現(xiàn)丈夫胡銘與第三者王月同居,私自安裝攝像頭并公開隱私視頻,被王月以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黎茜刪除不當內容,但駁回王月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
有網(wǎng)友對法院判決叫好,甚至認為應該對婚內出軌同居者以重婚罪處以刑罰。但也有網(wǎng)友認為,侵犯他人隱私涉嫌違法,這起案件到底應該怎么看?
隱私權與配偶權的法律博弈
本案中,黎茜在丈夫與王月同居的出租屋內安裝攝像頭,是否構成侵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謝鴻飛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密空間、活動、信息不受侵害的權利。此案涉房屋作為王月與胡銘的同居場所,屬于私密空間,黎茜未經(jīng)許可安裝攝像頭偷拍,已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謝鴻飛認為,即便黎茜作為合法配偶享有配偶權,但其維權手段必須合法。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黎茜的行為雖出于維護家庭權益,但“維權手段需合法”,偷拍行為已超出法律賦予的必要界限。這一裁判邏輯體現(xiàn)了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嚴格立場:配偶權雖受法律保護,但不得以侵犯他人隱私權為代價。
謝鴻飛補充,黎茜的行為同時侵犯了王月的肖像權與名譽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黎茜公開王月隱私照與視頻,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名譽權侵權。然而,法院最終未支持王月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主要基于其過錯在先且未能證明精神損害的嚴重性。
涉隱私權的罪與非罪之辯
黎茜將偷拍的隱私視頻發(fā)布至抖音、微信朋友圈,是否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或侮辱罪?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首都師范大學刑法專業(yè)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傳播淫穢物品罪要求傳播內容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且情節(jié)嚴重。本案中,視頻內容主要圍繞出軌事實,未涉及具體性行為描寫,亦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程度,故不構成該罪。
對于侮辱罪,肖怡稱其構成需滿足“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名譽且情節(jié)嚴重”。黎茜雖公開隱私,但主觀目的是制止丈夫不忠,并非以貶損王月人格為目的。結合王月明知胡銘有配偶仍與其同居,本身存在過錯,法院認為黎茜的行為未達侮辱罪“情節(jié)嚴重”標準。
黎茜通過偷拍獲取的證據(jù)雖被法院采納用于認定王月與胡銘的不正當關系,但其公開傳播行為仍被認定為侵權。
謝鴻飛認為,證據(jù)的合法性是法院審查重點。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而且,證據(jù)用途與取證手段也需要分開評價。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因取證行為違法,行為人還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在他人住所內安裝攝像頭并傳播偷拍內容,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6項“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規(guī)定,將面臨拘留或罰款。
同居與“以夫妻名義”的界限
作為婚內人士,與異性同居即有固定住所,算不算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從而成立重婚罪?
肖怡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的構成需滿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若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對外以夫妻相稱、共同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則構成重婚罪。
張明認為,重婚罪的認定需嚴格把握“以夫妻名義”的定罪標準。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在綜合審查同居事實、鄰居證言、社區(qū)登記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基礎上進行判斷。若僅存在同居行為而不能證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難以認定重婚罪。
關于重婚罪的刑事自訴,肖怡表示,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均可向法院提起自訴。在被害人不自訴的情況下,若存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情形(如長期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檢察機關可依職權提起公訴。
專家強調,婚姻糾紛中的維權行為必須合法合規(guī),任何以侵犯他人權利為代價的“維權”均可能面臨法律追責。在維護婚姻家庭關系過程中,如何既保護合法配偶的權益,又防止隱私權被濫用,需通過法律程序解決,而非私力報復。
(文中案件涉及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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