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茶交談時,因不該他人插話就付諸暴力,結果與同伙將人砍成重傷。12月7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故意傷害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被告人舒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200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舒琴因尋釁滋事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在家接到朋友肖某叫其出去吃夜宵的電話,于是起床來到縣城西路街一夜宵店與朋友一起吃夜宵,與朋友交談中因同在店內另一桌吃夜宵的的袁某、郭某等一伙的袁某喝醉了酒插話而發(fā)生口角,繼而雙方引發(fā)打斗,期間,肖跑出茶店從摩托車上拿了一把刀,持刀將袁某、郭某砍傷,然后舒與肖一起逃跑。經鑒定,袁的傷勢為重傷乙級,郭的傷勢為輕微傷乙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舒琴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乙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琴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審判決。(郭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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