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斷舌血管難覓、無法縫合,李嫌將來說話恐有口齒不清的后遺癥。
幾年前,臺北市陽明山發(fā)生過一起搶匪見被捆綁的少婦頗具姿色,松綁恐嚇她口交,少婦狠狠一口咬斷搶匪命根子的案例;法官強調,希望登徒子都能知道審檢對強制猥褻或性侵害的立場,不僅是抵抗強吻時咬掉對方舌頭,抵抗強迫口交、咬斷歹徒的那話兒也是一樣,不致有罪,“這樣看看以后誰還敢去強吻或性侵他人”。
資深法官表示,性器官侵入被害人身體內,無論是強迫口交、肛交或性侵下體,都構成妨害性自主罪,而且與強吻所犯的強制猥褻罪相較,惡行更重大、“更可惡”,就算被咬掉的那話兒接不回去、甚至遭被害人拿去丟掉,審檢也不致認定有罪。
另一方面,無論色狼是徒手或持兇器犯案,只要涉有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等相關犯行,被害人基于自我保護與防衛(wèi)而咬掉對方的“犯罪器官”,在法律上應該都不會有事。
島內“刑法”理論上,正當防衛(wèi)是“正對不正”的行為,被害人口腔遭他人舌頭或性器官侵入,為求脫身而一口咬下,這是對不當侵害的正面反擊,符合社會正當性,被害人應不致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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